和包支付现场商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您(以下简称“甲方”)就甲方使用和包支付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乙双方已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若您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异议或不解,请勿点击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现场和包支付服务协议如下:

1. 定义

1.1用户:是指实际使用和包扫码付服务的用户。

1.2商户账户:是指乙方为合作特约商户在和包支付系统中开立的,用于记录合作特约商户基本信息、交易记录以及存放待结算资金的账册。

1.3现场和包支付服务:是乙方面向手机用户及实体特约商户提供的综合性移动支付服务,包括和包扫码付(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包括不限于云POS支付)为商户、用户提供的面对面支付服务,以下统称“和包扫码付”。

1.4和包券/电子券:指由中国移动集团内各省公司或其它企业购买,乙方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充值到和包支付账户后,可在部分或全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以下统称“和包券”。

1.5异常交易:指用户、甲方或其它第三方利用乙方提供的和包扫码付服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开展的相关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套利等),或进行虚假交易、或者甲方受理非甲方的交易行为,或交易凭证不全、持有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交易行为,或乙方判定认为或用户、相关部门、其他第三方向乙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交易行为;或被有权机构调查的交易行为。

1.6非授权交易:指未经过银行卡(含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或和包支付账户持有人授权,使用其银行卡或和包支付账户完成的交易。

2. 服务内容

2.1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客户资金代收及结算服务;负责为甲方开立商户账户;负责为甲方提供基本商户账户管理功能,包括账户操作员权限设置、余额明细、交易历史记录查询等。

3.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应确保自身具备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各项授权、证照和资质。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合作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及有效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营所需的证照、行政审批文件等)。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符合乙方要求或发生重大变更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交,或者单方中止/终止本协议。

3.2甲方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从事涉赌、涉黄、套现、套利、洗钱、诈骗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服务和产品产生的相关责任。

3.3甲方应严格遵循乙方操作规程来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和包扫码付服务,因甲方上传、录入、删除等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4 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等第三方)使用和包扫码付服务时输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银行卡信息、充值卡信息等),不得代用户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

3.5甲方仅能将和包扫码付服务用于甲方门店(含实体店铺、总分店等)的真实交易,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和包扫码付服务用于非甲方门店交易。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及其他责任由甲方承担。

3.6甲方在接受乙方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乙方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甲方应对该批次指令处理状态进行再确认,以决定是否重新发送相关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索赔及投诉由甲方自行承担。

3.7甲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和包商户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及账户信息、接口权限等,所有使用甲方的和包商户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或接口权限发起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操作,因甲方保管、使用和维护不当、账户密码泄漏等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8甲方应及时有效地处理其用户、客户或合作伙伴因甲方提供服务和产品而引发的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各类投诉或纠纷。

3.9甲方应当保留甲方门店发生交易的所有有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交易金额、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发票。

3.10自交易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若银行卡持卡人或和包支付账户所有人主张非授权交易、或经乙方判定为异常交易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上述3.9条所述交易凭证。如甲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怠于提供,或其提供的凭证被认定为不真实或无效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待结算资金或后续待结算资金扣除交易所涉等额资金不予结算,或直接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所涉等额资金作为违约金。

3.11甲方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摆放和包扫码付业务受理立牌和标贴,妥善保管和包扫码付机具(若有),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运行和使用环境,并不得无故拒绝或限制用户使用和包扫码付,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双方签署的所有合作协议。

3.12甲方应组织收银员等参加和包扫码付业务培训,使其可以熟练操作,并配合乙方对和包扫码付进行升级和维护。甲方受理和包扫码付业务时,如遇有疑问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主动与乙方联系。

3.13如乙方认为甲方可能存在套利风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凭证或材料证明对应真实交易的存在,若不提供凭证或者提供的凭证不足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存在,乙方有权认定该笔交易不存在,并不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支付或结算相关费用。

3.14若甲方采用付款码形式进行收款的,甲方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15甲方应妥善保管付款码,甲方展示付款码的介质、物料等应放置在甲方指定收银人员的可控制范围与视线范围以内,避免因付款码被覆盖、替换或篡改等情形而造成资金损失。

3.16甲方承诺仅将付款码用于线下正常收款,如发现甲方存在异常收款行为,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提供付款码服务、冻结甲方账户等相关风控措施。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业务指导、和包扫码付使用培训、和包业务受理标志、立牌等;对甲方正常使用和包扫码付的过程中发生的系统故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根据故障实际情况及时协调解决。

4.2为更有效、更优质地提供和包扫码付服务,乙方网站、系统有权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系统升级、维护检修、技术更新、产品新增、功能优化等。若可能影响到部分或全部服务中止或中断的,或涉及服务功能改动可能影响用户、商户使用的,乙方应提前1-3个工作日以乙方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紧急、突发等不能或不适合提前通知的特殊情形除外。

4.3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纸质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新的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4.4乙方系统应保留甲方和包扫码付服务的相关交易信息,保留期限为自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在此期间甲方可以查询甲方商户账户相关交易信息。

4.5乙方全国统一的7×24小时用户服务电话为:10086转和包二线客服,负责受理用户因乙方和包扫码付服务问题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

4.6乙方全国统一的商户服务的微信公众号为:和包支付商户服务,负责受理商户因乙方和包扫码付服务而产生相关业务咨询、业务受理、投诉意见等。

4.7乙方仅向甲方提供和包扫码付服务,不作为买方或卖方参与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乙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8乙方有权根据风险防范需要随时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和包扫码付服务,或部分或全部延迟资金清算,或调整甲方用户(含银行卡)的支付限额。

4.9甲方开通和包扫码付后,连续 3 个月单月交易金额低于 1000 元或1年内累计交易额未达到10000元,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4.10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扣除该部分交易涉及到的乙方已支付或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并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1)虚假申请:甲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资料向乙方申请;(2)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甲方违规或违约将用户账户及交易数据等信息泄漏给第三人使用;(3)接口外放:甲方擅自将乙方提供和包扫码付等支付接口外放给第三方使用;(4)套现:以虚构或伪造交易等方式套取现金;(5)套利:采取虚构交易等方式以获得乙方承诺的利益;(6)恶意倒闭;(7)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8)因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9)其他乙方认为存在风险的异常交易情形。

5.费用与结算

5.1乙方向甲方提供和包扫码付服务,并向甲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和包现金交易的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成功交易金额的【 % 】;和包券交易的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成功交易金额的【 %】。交易服务费在每笔结算金额中实时直接扣除。

5.2双方约定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乙方按模式【 】进行结算(模式一:按周期结算:□周、□月、□季度、□年;模式二:按T日(T日指交易日)后第【1】个工作日,此工作日指付款日),划款天数为【 1 】天(默认值为1天),将甲方用户通过和包扫码付成功消费的结算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甲方,如遇法定节假日,转账日期顺延。甲乙双方认可计算手续费时该费用金额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手续费存在微小误差。

5.3甲方应使用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或存在合理资金存管关系的单位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甲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甲方如需改变其账户信息,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5.4在甲方发生异常交易情形或根据本协议约定由甲方承担责任情形时,乙方有权扣留相关交易所涉资金,若该等交易资金已转账至甲方,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后续交易的资金中扣留与该等交易资金相等额的款项或通知甲方五个工作日内返还该等交易资金。

5.5对账以乙方和包支付平台数据为准。甲方可登录www.cmpay.com 网站进行交易明细及报表的查询。如产生对账差异,可将有差异的数据信息反馈给乙方,乙方应按流程核对差异数据,如差异属实,应给商户账户补款;或由甲方提供打印的交易凭证与乙方进行核对,凭打印的交易凭证进行调账。

5.6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其分店关系商户(若有,下称“甲方分店”),甲方分店以乙方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为准。对于甲方分店,按照模式【】进行结算。结算周期内,甲方所有分店结算的约定同甲方总店。

模式一:由乙方将甲方所有分店结算金额结算给甲方;

模式二: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分店进行直接结算。

6.发票

6.1乙方按(□月度 □季度 □年度)向甲方开具交易服务费的发票。结算周期内,交易服务费金额不足1000元,则累计到下个结算周期,直到超过1000元或者双方终止本协议。对于甲方分店(若有),按照模式【】进行开票。

模式一:由乙方将甲方所有分店的服务费金额开票给甲方;

模式二:由乙方将甲方分店的服务费金额直接开票给对应甲方分店。

6.2 甲方应于每月初,在乙方平台查询、核实上月的和包券交易数据,核对无误后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否则乙方有权迟延支付相关款项,且甲方仍应履行合同约定。

6.3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交易结算数据,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送达至乙方。若甲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合格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并送达至乙方,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若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前将增值税普通发票送达至乙方的,乙方有权暂停结算甲方的交易款项,直至甲方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送达至乙方。对于甲方分店(若有),按照模式【 】进行开票。

模式一:由甲方将甲方所有分店的和包券交易金额开票给乙方;

模式二:由甲方分店直接将甲方分店和包券交易金额直接开票给乙方。

6.4乙方开具发票信息如下:

发票抬头: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30000578607909L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账号:66010155200006988

地址: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

电话:0731-81890360

乙方接收发票邮寄信息如下:

发票接收人:财务部发票组

电话:15073126722

邮编:410000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中路352号

电子发票接收邮箱: 15073126722@139.com

6.5甲方应按月开具真实合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税率等信息应符合甲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且与甲方向乙方持和包券用户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保持一致。

6.6甲方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发票所属业务归属期(年月)等信息。发票载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具体、明确,甲方不能开具具体、明确发票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货物清单,并加盖甲方的发票专用章。

6.7 发票开具金额应根据交易额开具,而不是根据乙方结算给甲方的结算款开具,且开票数据以乙方平台数据为准。对于当月应开发票金额为负的情况,差额于下月或下次的应开发票金额进行抵扣。

7.知识产权

7.1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基于本协议目的(含基于本协议目的产生的相关营销推广行为),甲乙双方可以合理地使用对方的相应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字号、产品或服务名称、LOGO等知识产权,但使用之前应取得对方书面确认;未经一方授权,另一方不得将一方的知识产权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场合。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于本协议内容以及因磋商、订立、履行本协议而接触、知悉、获取的另一方的所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技术数据、商务数据、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营销或其他信息。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其保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告知第三方(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雇员),或用于非本协议之目的。

8.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或乙方合作银行要求的情况下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具体需要核查的信息以乙方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9.反洗钱条款

9.1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乙方有权根据自定标准持续、动态地监测评价甲方的洗钱风险状况,并有权随时采取相关风控措施。

10.违约责任

10.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利用乙方提供的扫码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将乙方提供的扫码付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含甲方将和包扫码付用于非甲方门店交易),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每发生一起,乙方可酌情要求甲方支付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应负责赔偿。

10.2若甲方违反发票开具相关约定,乙方有权迟延结算相应款项直至甲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不视为乙方违约,且甲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若甲方开具发票不合格、不及时,逾期达60日及以上或造成乙方声誉、经济等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其未按约定开具发票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仍应负责赔偿。

10.3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扣除甲方违约金或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优先从甲方商户保证金账户(若有)中扣除;若保证金账户款项不足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待结算款项中扣除;若仍不足的,甲方应通过其他方式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若甲方逾期仍未能足额向乙方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甲乙方签署的所有协议。

10.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导致乙方和包扫码付服务中断或不稳定情形时,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消除该等情形:(1)乙方系统检测、维护、升级、技术更新、产品新增、功能优化等;(2)不可抗力事件;(3)黑客攻击等;(4)无线或有线通信系统、电力系统调整或故障等;(5)银行系统、银行网络等银行方面原因;(6)其它非乙方自身原因。

11.联系方式

11.1双方收件地址或联系地址与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方收件人:电商事业部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中路352号

电话:15073197826

邮政编码:410000

电子邮箱:hebao_hezuo@hn.chinamobile.com

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纸质文件、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12.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因本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13.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3.1本协议自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之日起有效期壹年。协议到期前三十日内,除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不再续签外,本协议将自动续签壹年,以此类推,反复适用。

13.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

13.3本协议的附件(若有)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双方签署线上电子协议后,因甲方原因可再行签署纸质协议,纸质协议的内容应与线上电子协议的内容一致,若存在不一致,则以双方签订的纸质协议为准。